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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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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聲請辦理設立登記,取得「專用於辦理法人取得財產登記」之「登記簿謄本」後,是否須繳驗法人已取得財產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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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第86條規定,法人應依登記處函所示之期間內,繳驗已取得財產目錄所載財產之證明文件,逾期撤銷其設立登記,並通知主管機關。

  • 發布日期:110-04-27
  • 更新日期:110-04-27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提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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