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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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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將夫或妻名下之所有財產(動產、不動產、投資)皆列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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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效力,是自登記時起及於後續之所有財產,不以登記時提出之財產項目為限。因此,若民眾僅提出一份銀行帳戶資料,亦不影響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之效力。唯一之差別,在於夫妻雙方日後因夫妻財產制契約發生爭議時,因當初已將名下財產全部列入登記,在舉證責任上較容易區分該筆爭議財產,是否為夫妻財產制契約效力所及。此外,若聲請人將名下所有財產皆列入登  記時,於後續公告程序中,依法即必須將所有財產公告周知,此涉及聲請人個人財產資訊揭露之選擇,聲請人可自行評估是否將所有財產列入登記。

  • 發布日期:110-04-27
  • 更新日期:110-04-27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提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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