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財團法人之設立係以公益為目的,並以捐助財產為組織基礎。因此財團法人執行機關,僅於目的範圍內,就受捐助之財產有處分權,並應受主管機關之監督,而不許其任意處分受捐助之財產,以免影響該法人成立之基礎。故如捐助章程訂定,董事會得決議處分財團法人之財產而未加任何限制,自屬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