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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媒體就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5號強盜殺人案件報導新聞稿
新竹地方法院新聞稿
發稿日期:109年06月17日
發稿單位:發言人室
連絡人:行政庭長 楊麗文
連絡電話:(03)6586123-4104編號:109-6
有關媒體就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5號強盜殺人案件之報導,本院說明如下:
一、 關於判處被告犯強盜殺人罪部分,本院認定被告殺人的手段是用手勒住被害人之頸部,導致被害人因此窒息死亡,殺人情節雖屬嚴重,然相較於其他犯罪手段更兇殘的殺人案件,本院因此認為被告的「殺人手段尚非殘忍惡劣」,並綜合考量被告強盜的手法係提供摻有毒品之飲料給被害人飲用,以及被告強盜殺人之犯罪所得、對被害人家屬造成之傷害程度等一切情形,就被告犯強盜殺人罪部分,處以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
二、 本案檢察官並沒有起訴被告有殺人後姦屍的行為,本院也沒有認定被告有姦屍之犯罪行為。雖判決書內有提及被告「欲對」被害人為性行為等情,然此主要是依被告自白整個強盜殺人犯罪的經過為連貫時序的記載。對於部分媒體在未向本院釐清前,即誤引用且為誤解之報導,本院深感遺憾。
- 發布日期:109-06-17
- 更新日期:109-06-17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