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53號林銘村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字型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慎111除153字第17244號
主       旨:(國內、國外)公示送達股票權利人即被代位人林銘
                村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1年度除字第153號除權判決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股票權利人即被代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33法庭開言詞辯論(原定111年6月23日下午2時50分庭期取消)。
      四、股票權利人即被代位人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鄧雪怡
 

  • 發布日期:111-05-19
  • 更新日期:111-05-1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