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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53號林銘村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慎111除153字第17244號
主 旨:(國內、國外)公示送達股票權利人即被代位人林銘
村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1年度除字第153號除權判決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股票權利人即被代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33法庭開言詞辯論(原定111年6月23日下午2時50分庭期取消)。
四、股票權利人即被代位人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鄧雪怡
- 發布日期:111-05-19
- 更新日期:111-05-1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