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10號王立元、王銘儀之開庭通知等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被告王立元、被告王銘儀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1項第3款、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0年度訴字第71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0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若本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請注意以下各項:
(一)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本院得裁處罰鍰,並得視為調解不成立。
(二)當事人於調解期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本院得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書 記 官 吳雅真
- 發布日期:111-05-19
- 更新日期:111-05-1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