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調字第35號張王翠娥等之民事起訴狀、民事撤回部分訴訟狀、民事更正聲明狀、民事追加被告暨聲請公示送達狀、民事陳報狀三份、民事陳報暨聲明承受訴訟狀等繕本各一份、民事庭函及民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治110年度竹調字第3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竹調字第3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與相對人張王翠娥、相對人張昱仁、相對人張珮琪、相對人張志吉、相對人張美香、相對人楊張美月、相對人張木溪、相對人張參泉、相對人林張美麗、相對人張美鈴、相對人張麗英、相對人張麗娟、相對人張麗眞、相對人李正中、相對人張秋緞、相對人蔡熊光、相對人蔡楊金枝、相對人蔡淑美、相對人蔡淑娥、相對人蔡秀玉、相對人蔡敏三、相對人陳建宇、相對人詹皓鈞、相對人詹秀蘋、相對人方月英、相對人曹佳莉、相對人曹佩茹、相對人曹凱翔、相對人曹永海、相對人曹洧彰、相對人吳曹美新、相對人曹衣心、相對人魏張輝、相對人魏張標、相對人魏張松、相對人張屏藩、相對人張永得、相對人張章信、相對人黃舜潁、相對人黃舜俞、相對人陳建勳(陳水泉之繼承人)、相對人陳俊宏(陳水泉之繼承人)、相對人蕭陳杏如(陳水泉之繼承人)、相對人陳宛玉(陳水泉之繼承人)、相對人陳宛芬(陳水泉之繼承人)、相對人陳宛貞(陳水泉之繼承人)、相對人姚黃素蓮、相對人姚介新、相對人姚介祥、相對人姚惠珠、相對人黃姚秀婉、相對人董金村、相對人董偉權、相對人董璧妃、相對人董璧宜、相對人姚娟娟、相對人黃寶琴、相對人張炎生、相對人張燕翼、相對人張郎、相對人張國勝、相對人張國重、相對人張如鏡、相對人張如川、相對人張鴻文、相對人張貴玉、相對人張雅絃、相對人張燦煌、相對人張鴻昇、相對人張鴻輝、相對人張如旭、相對人張麗滿、相對人張鴻德、相對人張雲堦、相對人張桓誠、相對人張桓維、相對人張國霖、相對人張榮凱、相對人張瑞湲、相對人張瑞錦、相對人張榮展、相對人張鴻耀、相對人張昭源、相對人張秀琴、相對人張永芳、相對人張永松、相對人張慧敏、相對人張慎、相對人張淑姿、相對人張椒、相對人張蓁蓁、相對人張玲玲、相對人張慧君、相對人張權、相對人張友、相對人張天河、相對人張清標、相對人張清秀、相對人張清雄、相對人陳張足、相對人張玉興、相對人張又勲、相對人林南廷、相對人林欣貝、相對人林拱辰、相對人林雪蓮、相對人吳蓓蒂、相對人張純純、相對人楊雅婷、相對人張錦烟、相對人郭浩然、相對人張祐誠、相對人張祐峰、相對人張德偉、相對人張津挺、相對人張郁珮、相對人張榮宗、相對人張詹美惠、相對人張順益、相對人張秀鳳、相對人張秀絨、相對人張秀芬、相對人張秀燕、相對人梁張月、相對人陳進添、相對人陳進坤、相對人陳進財、相對人陳明雪、相對人張賜海、相對人張金木、相對人張金錫、相對人張金源、相對人張素卿、相對人張媛綺、相對人王嘉敏、相對人陳玟靜、第三人魏張定(魏張玉燕之繼承人)、第三人魏張金(魏張玉燕之繼承人)、第三人施魏寶珠(魏張玉燕之繼承人)、第三人魏寶雲(魏張玉燕之繼承人)、第三人魏寶鳳(魏張玉燕之繼承人)、第三人魏寶桂(魏張玉燕之繼承人)、第三人魏寶月(魏張玉燕之繼承人)、相對人廖上屘、相對人廖光祥、相對人廖柏惟、相對人吳忠育、相對人吳珏蓁、相對人廖雅香之民事起訴狀、民事撤回部分訴訟狀、民事更正聲明狀、民事追加被告暨聲請公示送達狀、民事陳報狀三份、民事陳報暨聲明承受訴訟狀等繕本各一份、民事庭函及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起訴狀、民事撤回部分訴訟狀、民事更正聲明狀、民事追加被告暨聲請公示送達狀、民事陳報狀三份、民事陳報暨聲明承受訴訟狀等繕本各一份、民事庭函及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經依聲請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民事撤回部分訴訟狀、民事更正聲明狀、民事追加被告暨聲請公示送達狀、民事陳報狀三份、民事陳報暨聲明承受訴訟狀等繕本各一份、民事庭函及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  記  官  郭春慧
 

  • 發布日期:111-05-24
  • 更新日期:111-05-24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