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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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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8號羅禎瑛、羅禎瑜之裁定、言詞辯論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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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羅禎瑛、羅禎瑜之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1年度訴字第108號終止地上權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34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裁定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地上權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8月4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續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書  記  官  陳佩瑩
 

  • 發布日期:111-05-24
  • 更新日期:111-05-24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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