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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8號羅禎瑛、羅禎瑜之裁定、言詞辯論通知書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羅禎瑛、羅禎瑜之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1年度訴字第108號終止地上權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34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裁定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地上權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8月4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續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書 記 官 陳佩瑩
- 發布日期:111-05-24
- 更新日期:111-05-24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