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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40號胡孟均之開庭通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家福111年度婚字第4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胡孟均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40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胡孟均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25 法庭(法院地址:新竹縣竹北市興隆路二段265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沈藝珠
擬 判
函 稿 代 碼:F065-2 庭期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福股
- 發布日期:111-05-25
- 更新日期:111-05-25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