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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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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簡字第9號王舜生、王臺生、王福申、王鈞生、王福珍、陳啓國、王禹姝、王榮群、王樂群、王宜群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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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家謙110年度家繼簡字第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舜生、王臺生、王福申、王鈞生、王福珍、陳啓國、王禹姝、王榮群、王樂群、王宜群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家繼簡字第9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王舜生、王臺生、王福申、王鈞生、王福珍、陳啓國、王禹姝、王榮群、王樂群、王宜群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被繼承人王伯驤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
    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書記官  邱文彬
 

  • 發布日期:111-05-26
  • 更新日期:111-05-26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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