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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40號劉曉潔、邱于珍、邱淑琴、邱士珍之開庭通知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發文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康110簡上40字第01814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劉曉潔、邱于珍、邱淑琴、邱士珍之言詞辯論
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0年度簡上字第4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即
被告劉曉潔、邱于珍、邱淑琴、邱士珍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
第21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劉亭筠
- 發布日期:111-05-26
- 更新日期:111-05-26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