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北簡字第544號周東靖晃、周東德輝、周東德寬、周東麗文之民事陳報(補正)(6)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竹北玉民修110竹北簡544字第018216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周東靖晃、周東德輝、周東德寬、周東麗文之民事陳報(補正)(6)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0年度竹北簡字第54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陳報(補正)(6)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2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若本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請注意以下各項:
(一)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本院得裁處罰鍰,並得視為調解不成立。
(二)當事人於調解期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本院得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書 記 官 黃志微
- 發布日期:111-05-30
- 更新日期:111-05-30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