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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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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北簡字第142號張美珠、吳載河、徐裕銓(法定代理人趙正美)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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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發文
發文字號:竹北玉民明111竹北簡142字第01901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竹北簡字第14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與被告張美珠、吳載河、徐裕銓(法定代理人趙正美)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 記 官 王恬如
 

  • 發布日期:111-06-06
  • 更新日期:111-06-06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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