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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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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何育綸(原名何松軒)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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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何育綸(原名何松軒)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辦理繼承登記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何育綸(原名何松軒)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溫婷雅
 

  • 發布日期:111-06-28
  • 更新日期:111-06-28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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