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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68號曾春蘭、曾瑞嬌、曾王竹妹、曾慶鏵、曾瓊瑩、曾慶鐘、柯澄宗、柯昊天、柯昊青之裁定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6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與被告曾春蘭、曾瑞嬌、曾王竹妹、曾慶鏵、曾瓊瑩、曾慶鐘、柯澄宗、柯昊天、柯昊青之民事裁定正本 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曾春蘭、曾瑞嬌、曾王竹妹、曾慶鏵、曾瓊瑩、曾慶鐘、柯澄宗、柯昊天、柯昊青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 記 官 吳雅真
- 發布日期:111-06-28
- 更新日期:111-06-28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