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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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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68號曾春蘭、曾瑞嬌、曾王竹妹、曾慶鏵、曾瓊瑩、曾慶鐘、柯澄宗、柯昊天、柯昊青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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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6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與被告曾春蘭、曾瑞嬌、曾王竹妹、曾慶鏵、曾瓊瑩、曾慶鐘、柯澄宗、柯昊天、柯昊青之民事裁定正本                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曾春蘭、曾瑞嬌、曾王竹妹、曾慶鏵、曾瓊瑩、曾慶鐘、柯澄宗、柯昊天、柯昊青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  記  官  吳雅真
 

  • 發布日期:111-06-28
  • 更新日期:111-06-28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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