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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簡字第459號鄭麗華、王維宏之判決正本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發文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秋110竹簡459字第 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竹簡字第459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應送達與被告鄭麗華即鄭鑑瀛之繼承人、王維宏即鄭麗美、鄭鑑瀛之繼承人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鄭麗華、王維宏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 記 官 蕭宛琴
- 發布日期:111-06-30
- 更新日期:111-06-30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