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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191號馬也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家謙110年度婚字第19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馬也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婚字第191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馬也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王○壹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酌定由原告任之。
被告應自本判決第二項確定之翌日起,至未成年子女成年之前一日止,按月於每月十日前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玖拾陸元,並由原告代收管理使用。如有一期逾期不履行者,其後之六期(含遲誤當期)視為亦已到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邱文彬
- 發布日期:111-07-04
- 更新日期:111-07-04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