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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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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親聲字第325號辜賀志、鄭振宇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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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國內、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家謙110年度家親聲字第32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辜賀志、鄭振宇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家親聲字第325號選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辜賀志、鄭振宇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相對人辜賀志、鄭振宇對於所生未成年子女鄭○心之親權,應予停止。
    選定聲請人辜昭顯為未成年人鄭○心之監護人。
    指定關係人陳慧卿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邱文彬
 

  • 發布日期:111-07-08
  • 更新日期:111-07-08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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