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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3號鍾永慶之民事起訴狀、反訴狀及開庭通知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發文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康109訴43字第02350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鍾永慶之民事起訴狀、反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
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09年度訴字第4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反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
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上午10時30分在
本院第21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劉亭筠
- 發布日期:111-07-08
- 更新日期:111-07-08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