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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55號鄒宥榛之裁定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寶110司拍55字第 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司拍字第55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應送達與相對人鄒宥榛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裁定正本一件,經依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鄒宥榛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 記 官 林淑瑜
- 發布日期:111-07-15
- 更新日期:111-07-15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