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8號李美君之判決

字型大小:


主旨:公示送達李美君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8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李美君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書記官  林毓青
 

  • 發布日期:111-07-25
  • 更新日期:111-07-25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