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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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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親聲字第342號陳璐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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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璐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1項第1款、第一百五  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0年度家親聲字第342號酌定未成年人監護            人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溫婷雅
 

  • 發布日期:111-08-02
  • 更新日期:111-08-02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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