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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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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65號黃玉蘭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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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家謙111年度監宣字第6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關係人黃玉蘭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監宣字第65號監護宣告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黃玉蘭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宣告黃林玉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王淑蘭、黃純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黃秀春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程序監理人報酬新臺幣貳萬伍仟元由關係人黃純、黃秀英各負擔二分之一。
書記官  邱文彬
 

  • 發布日期:111-08-03
  • 更新日期:111-08-03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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