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竹北小字第191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與被告魏瑞華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魏瑞華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 記 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