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親字第9號盧星宏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家謙111年度親字第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盧星宏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親字第9號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盧星宏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新臺幣4,5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書記官  邱文彬
 

  • 發布日期:111-08-05
  • 更新日期:111-08-05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