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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29號孫婉齡、孫維鴻之陳報狀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2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與被告孫婉齡、孫維鴻之民事陳報狀(一般)繕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陳報狀(一般)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孫婉齡、孫維鴻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 記 官 吳雅真
- 發布日期:111-08-05
- 更新日期:111-08-05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