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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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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簡字第342號周衡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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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春111竹簡342字第          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竹簡字第342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應送達與被告周衡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152              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裁定正本一件,經依職權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  記  官  周育瑜
 

  • 發布日期:111-08-08
  • 更新日期:111-08-08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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