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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北小字第76號NGUYEN TRONG NAM 阮重南之判決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竹北小字第76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與被告NGUYEN TRONG NAM 阮重南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 記 官 徐佩鈴
- 發布日期:111-08-09
- 更新日期:111-08-0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