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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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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4號王耀南、孫瑞松、曹興賢之民事訴之聲明變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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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王耀南、孫瑞松、曹興賢之民事訴之聲明變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1項第1款、第一百五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1年度家繼簡字第4號分割遺產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訴之聲明變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2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溫婷雅
 

  • 發布日期:111-08-09
  • 更新日期:111-08-0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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