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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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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小字第437號阮金菊之起訴狀繕本、開庭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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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發文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秋111竹小437字第          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阮金菊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1款、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1年度竹小字第437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
          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1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蕭宛琴
 

  • 發布日期:111-08-09
  • 更新日期:111-08-0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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