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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47571號邱元楷之不得啟封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110司執禹字第4757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邱元楷之不得啟封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4757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邱元楷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禹股書記官黃詩傑
- 發布日期:111-08-17
- 更新日期:111-08-17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