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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北簡字第94號徐有蓮之民事判決正本、(111年6月27日)裁定正本、(111年7月26日)裁定正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發文
發文字號:竹北玉民明110竹北簡94字第02896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竹北簡字第94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應送達與被告徐有蓮之民事判決正本、(111年6月27日)裁定正本、(111年7月26日)裁定正本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111年6月27日)裁定正 本、(111年7月26日)裁定正本各一件,經依聲請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111年6月27日)裁定正本、(111年7月26日)裁定正本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 記 官 王恬如
- 發布日期:111-08-18
- 更新日期:111-08-18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