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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74號張春海即張葉賜菊之繼承人、葉斯福、葉羅樂玲、葉美生、葉長青之裁定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74號遷墓還地等事件,應送達與被告張春海即張葉賜菊之繼承人、葉斯福、葉羅樂玲、葉美生、葉長青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張春海即張葉賜菊之繼承人、葉斯福、葉羅樂玲、葉美生、葉長青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 記 官 陳佩瑩
- 發布日期:111-08-24
- 更新日期:111-08-24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