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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號蘇純妍之判決
主旨:公示送達蘇純妍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號分割遺產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蘇純妍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㈠被告蘇詵詵、蘇繼鴻、蘇貞貞、蘇繼楝、蘇婷婷、蘇灼灼、蘇文德、蘇純怡、林東明、林柏志、林柏村、林柏君、吳淑 美、蘇純妍、蘇純錡、蘇李雪如、蘇俊德、蘇耿德及蘇純慧 應就其等被繼承人蘇木榮所遺、坐落新竹縣竹北市站前段75 6地號、面積1505平方公尺,應有部分為14分之4之土地所有 權,辦理繼承登記。
㈡原告王忠正、王錦全、劉建章、鄭寬堯、魏千枝、楊玉
如與 被告蘇詵詵、蘇繼鴻、蘇貞貞、蘇繼棟、蘇
婷婷、蘇灼灼 、蘇文德、蘇純怡、林東明、林柏志、
林柏村、林柏君、吳淑美、蘇純妍、蘇純錡、蘇李雪
如、蘇俊德、蘇耿德及蘇純慧就其等繼承蘇木榮所遺
而共有,坐落新竹縣竹北市站前段 756地號,面積15
05平方公尺應予分割,分割方法為:應分割為如附圖
即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民國110年3月4日土地複丈
成果圖(甲案)(收件日期文號110年3月24日JB73字
第30800號)所示所示「曱」區共430平方公尺,分歸
被告蘇詵詵等19人共同取得,並由其等按應繼分之比
例維持公同共有;至上開附圖所示「乙」區共1,075
平方公尺,分歸原告等6人共同取得,並由其等依應有
部分比例維持共有。
㈢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負擔如附表所示。
書記官 林毓青
- 發布日期:111-09-01
- 更新日期:111-09-01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