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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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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號蘇純妍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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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蘇純妍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號分割遺產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蘇純妍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㈠被告蘇詵詵、蘇繼鴻、蘇貞貞、蘇繼楝、蘇婷婷、蘇灼灼、蘇文德、蘇純怡、林東明、林柏志、林柏村、林柏君、吳淑 美、蘇純妍、蘇純錡、蘇李雪如、蘇俊德、蘇耿德及蘇純慧 應就其等被繼承人蘇木榮所遺、坐落新竹縣竹北市站前段75 6地號、面積1505平方公尺,應有部分為14分之4之土地所有 權,辦理繼承登記。
    ㈡原告王忠正、王錦全、劉建章、鄭寬堯、魏千枝、楊玉
    如與 被告蘇詵詵、蘇繼鴻、蘇貞貞、蘇繼棟、蘇
    婷婷、蘇灼灼 、蘇文德、蘇純怡、林東明、林柏志、
    林柏村、林柏君、吳淑美、蘇純妍、蘇純錡、蘇李雪
    如、蘇俊德、蘇耿德及蘇純慧就其等繼承蘇木榮所遺
    而共有,坐落新竹縣竹北市站前段 756地號,面積15
    05平方公尺應予分割,分割方法為:應分割為如附圖
    即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民國110年3月4日土地複丈
    成果圖(甲案)(收件日期文號110年3月24日JB73字
    第30800號)所示所示「曱」區共430平方公尺,分歸
    被告蘇詵詵等19人共同取得,並由其等按應繼分之比
    例維持公同共有;至上開附圖所示「乙」區共1,075
    平方公尺,分歸原告等6人共同取得,並由其等依應有
    部分比例維持共有。
   ㈢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負擔如附表所示。
 
 
 
書記官  林毓青
  • 發布日期:111-09-01
  • 更新日期:111-09-01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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