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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北小字第202號胡智清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竹北玉民月111竹北小202字第03079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胡智清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1年度竹北小字第202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下午2時42分,在本院第3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若本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請注意以下各項:
(一)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本院得裁處罰鍰,並得視為調解不成立。
(二)當事人於調解期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本院得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書 記 官 林琬茹
- 發布日期:111-09-02
- 更新日期:111-09-02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