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2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與孫婉齡、孫維鴻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孫婉齡、孫維鴻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 記 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