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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易 字第407號NGUYEN THI THU HA之開庭通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新院玉刑宸111交易407字第40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NGUYEN THI THU HA之傳票一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1年度交易字第407號被告NGUYEN THI THU
HA過失傷害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準備程序,應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弘明
- 發布日期:111-09-22
- 更新日期:111-09-22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