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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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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北簡字第462號被告梁清雲即梁興隆之繼承人之民事起訴狀暨公示送達聲請狀繕本1件、言詞辯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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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竹北簡字第462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與被告梁清雲即梁興隆之繼承人之民事起訴狀暨公示送達聲請狀繕本1件、本院111年12月15日上午9時20分於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通知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上開文書,經依聲請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 記 官 王明

 

  • 發布日期:111-09-26
  • 更新日期:111-09-26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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