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89號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應送達與被告陳新宜之院函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院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陳新宜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 記 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