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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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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3號被告張純貞、被告張千恂、被告張熒仁之言詞辯論通知、本院111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即原告訴之聲明更正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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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與被告張純貞、被告張千恂、被告張熒仁等3人本院112年1月17日10時15分於本院第33法庭言詞辯論通知正本一件、本院111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即原告訴之聲明更正部分)。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上開文書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  記  官  王明

  • 發布日期:111-10-04
  • 更新日期:111-10-04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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