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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東簡字第210號黃及時、黃逢時、黃應時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發文
發文字號:竹東玉民象111竹東簡210字第 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黃及時、黃逢時、黃應時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ㄧ項第1款、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1年度竹東簡字第210號遷墓還地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9時40分在本院竹東民事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蕭宛琴
- 發布日期:111-10-05
- 更新日期:111-10-05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