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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17號張秀菊、耿梁蘭香、鄭芙蓉之民事起訴狀、民事聲明狀、民事準備狀、民事追加被告狀(一)及開庭通知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發文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康108重訴217字第03583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1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與被告張秀菊、
被告耿梁蘭香、被告鄭芙蓉等3人之民事起訴狀繕本1件、民事聲明狀繕本1件、
民事準備狀繕本1件、民事追加被告狀(一)繕本1件、111年12月20日上午10時
整於本院第33法庭民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上開文書一件,經依職權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 記 官 王明
- 發布日期:111-10-12
- 更新日期:111-10-12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