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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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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2號林柏蒼之民事起訴狀繕本、開庭通知書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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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倫111訴字第33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柏蒼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1年度訴字第332號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16時20分,在本院第2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彭富榮
 

  • 發布日期:111-10-12
  • 更新日期:111-10-12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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