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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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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99號視同上訴人王傑俐、王潔伶、傅美玲、姜渭鈞、蘇詵詵(蘇木榮之繼承人)、蘇貞貞(蘇木榮之繼承人)、林柏志(蘇木榮之繼承人)、林柏村(蘇木榮之繼承人)、蘇李雪如(蘇木榮之繼承人)、蘇俊德(蘇木榮之繼承人)、蘇耿德(蘇木榮之繼承人)、蘇純慧(蘇木榮之繼承人)、蘇純婍(蘇木榮之繼承人)、蘇純妍(蘇木榮之繼承人)、林柏君(蘇木榮之繼承人)、王李明珠(王成義之繼承人)、王碧山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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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誠108簡上字第99號
主    旨:國內、國外公示送達視同上訴人王傑俐、王潔伶、傅美玲、姜渭鈞、蘇詵詵(蘇木榮之繼承人)、蘇貞貞(蘇木榮之繼承人)、林柏志(蘇木榮之繼承人)、林柏村(蘇木榮之繼承人)、蘇李雪如(蘇木榮之繼承人)、蘇俊德(蘇木榮之繼承人)、蘇耿德(蘇木榮之繼承人)、蘇純慧(蘇木榮之繼承人)、蘇純婍(蘇木榮之繼承人)、蘇純妍(蘇木榮之繼承人)、林柏君(蘇木榮之繼承人)、王李明珠(王成義之繼承人)、王碧山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08年度簡上字第9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視同上訴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視同上訴人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盈伸
 

  • 發布日期:111-10-17
  • 更新日期:111-10-17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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