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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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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297號蔡鎮松(即蔡椪獅之繼承人)、蔡德福(即蔡椪獅之繼承人)、葉林源(即蔡椪獅之繼承人)、蔡文杰(即蔡椪獅之繼承人蔡金城之承受訴訟人)、高蔡素月(即蔡椪獅之繼承人)、葉碧英(即蔡椪獅之繼承人)之更正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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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司聲字第297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應送達與相對人蔡鎮松(即蔡椪獅之繼承人)、蔡德福(即蔡椪獅之繼承人)、葉林源(即蔡椪獅之繼承人)、蔡文杰(即蔡椪獅之繼承人蔡金城之承受訴訟人)、高蔡素月(即蔡椪獅之繼承人)、葉碧英(即蔡椪獅之繼承人)之民事更正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更正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蔡鎮松(即蔡椪獅之繼承人)、蔡德福(即蔡椪獅之繼承人)、葉林源(即蔡椪獅之繼承人)、蔡文杰(即蔡椪獅之繼承人蔡金城之承受訴訟人)、高蔡素月(即蔡椪獅之繼承人)、葉碧英(即蔡椪獅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  記  官  林淑瑜
 

  • 發布日期:111-10-28
  • 更新日期:111-10-28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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