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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彭成利、彭成鵬、彭金圓之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寶109司執消債清26字第 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清算事件事件,應送達與關係人彭成利、彭成鵬、彭金圓之民事函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函一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 記 官 林淑瑜
- 發布日期:111-11-02
- 更新日期:111-11-02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