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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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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62號蘇詵詵、蘇貞貞、林柏志、林柏村、林柏君、蘇李雪如、蘇俊德、蘇耿德、蘇純慧、蘇純妍、蘇純婍之民事準備書狀、民事追加被告暨聲請公示送達狀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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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倫111訴字第106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蘇詵詵、蘇貞貞、林柏志、林柏村、林柏君、蘇李雪如、蘇俊德、蘇耿德、蘇純慧、蘇純妍、蘇純婍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1年度訴字第106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準備書狀、民事追加被告暨聲請公示送達狀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2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彭富榮

  • 發布日期:111-11-21
  • 更新日期:111-11-21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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