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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98號喻敏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家福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9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喻敏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98號改定未成年人監護
人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喻敏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OOO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改由聲請人單獨任之。(※主文中依法不得公開之資訊,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情形,應注意遮掩※)
書記官 沈藝珠
擬 判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福股
- 發布日期:111-11-22
- 更新日期:111-11-22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