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小字第437號阮金菊之民事判決正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發文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秋111竹小437字第 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竹小字第437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與被告阮金菊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阮金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 記 官 蕭宛琴
- 發布日期:111-11-22
- 更新日期:111-11-22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