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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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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10號王立元、許智雄、王銘儀之民事更正聲明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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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1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與被告王立元、許智雄、王銘儀之民事更正聲明狀繕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更正聲明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王立元、許智雄、王銘儀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  記  官  吳雅真
 

  • 發布日期:111-11-22
  • 更新日期:111-11-22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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